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局(委)、市場監管局:
為拓展參保慢性病患者用藥購藥渠道,進一步規范藥品流通和使用,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用藥需求,省醫保局、省衛生健康委、省藥品監管局聯合制定了《關于推動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做好慢性病用藥供應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F印發給你們,請各市根據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9日
關于推動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
做好慢性病用藥供應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深化醫改工作的部署。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深化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7〕65號)要求,推動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零售藥店)做好慢性病用藥供應保障,拓展參保慢性病患者用藥購藥渠道,進一步規范藥品流通和使用,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用藥需求,現就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做好慢性病用藥供應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零售藥店提供的慢性病用藥范圍
零售藥店提供的慢性病用藥范圍為:國家新增17種談判抗癌藥;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產品;高血壓和糖尿病用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除外)。
參?;颊邞{外配處方、就醫憑證,在外配處方有效期內到零售藥店購藥,購藥時只需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由醫保經辦與零售藥店進行結算。
二、健全零售藥店管理體系
完善零售藥店管理制度,零售藥店需具備藥品信息與醫保信息系統實時傳輸,實現患者與藥店直接結算,全部藥品的購、銷、存數據應當上傳到廣東省藥品流通電子監管系統。各地要根據參保慢性病患者和醫療機構的分布以及醫保經辦管理服務能力,建立零售藥店動態管理機制。
三、規范零售藥店服務管理
零售藥店要加強藥品管理,確保藥品的質量和安全。藥品信息與醫保信息系統實時共享。零售藥店對于國家新增17種談判抗癌藥的零售價,不得高于國家的談判價;對于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產品,允許零售藥店在中選價格基礎上適當加價,超出醫保支付標準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標準以下部分由醫保按規定報銷;對于治療高血壓、 糖尿病的藥品,零售價不得高于省醫保局確定的支付標準(高血壓、糖尿病藥品支付標準將另文規定)。
四、創新基層醫療機構服務模式
?。ㄒ唬┭娱L處方醫保用藥量。各地結合當地醫療機構情況,確定慢性病的診斷醫院。參保病人到診斷醫院就醫時,由具有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確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藥的原則,為參保人開具處方,處方醫保用藥量可根據病情需要放寬至4-12周。
各地要結合基層醫療機構服務能力和患者病情,推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家庭醫生承擔慢性病治療工作。
?。ǘ┨剿骰鶎俞t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建立合作關系。零售藥店根據藥品的給藥途徑及需求,可將用藥配送至參?;颊呔驮\醫療機構靜脈用藥調配中心(室)或發放給參?;颊?。
?。ㄈ┩七M“互聯網+藥品流通”。積極發揮“互聯網+藥品流通”在減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進信息公開、打破壟斷等方面的優勢和作用。引導“互聯網+藥品流通”規范發展,支持藥品流通企業與互聯網企業加強合作,推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規范互聯網銷售服務,充分發揮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門店網點布局優勢,落實“網訂店取”“網訂店送”等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處方流轉平臺,支持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符合條件的第三方藥品現代物流企業共同參與處方流轉、藥品配送,并與醫療機構處方信息、醫保信息互聯互通,為患者提供“一站式”藥品供應和藥事服務。醫療保障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處方流轉平臺、互聯網藥品交易平臺的監管。
?。ㄋ模┻M一步鞏固破除以藥補醫成果。堅持醫療、醫保、醫藥聯動,統籌推進調整醫療服務價格、鼓勵到零售藥店購藥等改革,落實政府投入責任,加快建立公立醫院補償新機制。推進醫藥分開,醫療機構應按藥品通用名開具處方,并主動向患者提供處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產品需明確生產廠家。門診患者可以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審方購藥,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探索醫療機構處方信息、醫保結算信息與藥品零售消費信息互聯互通、實時共享。
?。ㄎ澹┘訌姶髷祿帽O管模式。強化醫保協議管理,按時足額與零售藥店結算。加強信息系統建設,醫療機構外配處方信息與零售藥店信息實時共享,完善醫保智能監管平臺建設,創新長效監管機制,改進監管方式,切實做好日常管理和重點監測工作,加大對零售藥店監督檢查和考評力度,確?;鸢踩?。
五、加強組織保障工作
零售藥店提供慢性病用藥服務是推進實施健康廣東戰略,推動全省形成分級診療制度,促進零售藥店健康發展,滿足參保人日益增長的健康需求的重要舉措。醫療機構是處方藥供應保障的主體,零售藥店是方便群眾購藥、滿足群眾用藥需求的有益補充,醫療機構不應以處方外流為理由減少臨床必需藥品的合理配備。各地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級醫療保障部門牽頭負責,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不斷創新管理機制,提升管理效能,維護基金安全,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和經辦機構選擇符合規定的零售藥店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規范服務管理行為。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外配處方的規范管理,強化醫療質量監管工作。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藥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