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衛生計生局(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社會保障)局,深圳市市場監管委,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衛生計生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中央、軍隊、武警、省屬駐穗醫療機構: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于印發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1431號)有關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中醫藥局制定了《廣東省家庭式產房等實行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項目》(以下簡稱《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項目》,詳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項目》所列項目的價格由醫療機構自主制定。醫療機構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制定和調整價格,保持價格相對穩定。
二、除營利性質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外,省內其他醫療機構不得在《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項目》以外擅自設立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公立醫院特需醫療服務管理規定另文下發。
三、《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項目》實行動態管理,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中醫藥局根據醫療市場發展狀況、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及時調整、公布。凡被國家或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禁止臨床應用的醫學診療技術,相關價格項目自動廢止。
四、《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項目》中屬于基本醫?;鹬Ц斗秶捻椖?,由醫保經辦機構綜合考慮醫療服務成本以及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與醫療機構談判合理確定醫保支付標準,引導價格合理形成。
五、《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項目》實行告知制度,由患者自愿選擇。醫療機構要嚴格遵守臨床診療技術規范,嚴格執行明碼標價、住院日費用清單等規定,切實做好價格信息公開工作,保障患者對其就醫全過程價格信息的知情權。
六、《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項目》公布的項目與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等三部門《關于實施<廣東省定價目錄(2015年版)>有關醫療服務價格規定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5〕807號)公布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重合的,該項目不再作為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管理。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執行,原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廣東省家庭式產房等實行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項目.docx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衛生計生委
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中醫藥局
2017年2月27日